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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威点评“女纪委书记被强制提前退休”事件:心虚;无视当事人权利;不按法定程序做!那不叫法律结论,那就是霸道!

宾曰语云 宾曰语云 2024年09月19日 22:52


宾语|文

宾曰语云(ID:Lzkj328)|出品

宾曰语云连续发布的《因屡说真话“打脸”领导,女纪委书记被强制提前退休》、《安庆市公积金中心,中秋加班忙着给安庆招黑!》、《安庆公积金中心官员严重失职,致一名党员干部长达10年脱离党组织!》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身为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机关纪委书记的陈芳林,因为工作中坚持原则说真话,冒犯了领导“官威”,本该2022年12月31日退休的她,被“重点关照”,2021年1月就被强制退休,距离法定退休时间整整提前了两年,就此剥夺了她正常工作的权利。

“被强制退休”的陈芳林,不得不开始了长达三年多的艰难维权。

事情其实非常简单,1983年,陈芳林患职业病的母亲因病重办理了病退。根据当时国务院、安徽省计委、劳动局、安庆地区行政公署劳动局的文件精神,本着“谁减谁用”、不占社会指标的原则,刚初中毕业本想继续上学的陈芳林被安排顶替母职,由县商务局统筹安排到怀宁县百货公司,成了一名商场营业员。

1981年,怀宁县劳动局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自然减员补充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顶招文件明文规定:各单位在办理补充招工手续时,一定由人事干部亲自办理,不得将招工政审表交给本人或他人代办。

也就是说,这个招工政审表,当事人是绝对不可能自己接触到的,也不存在本人把年龄改大改小问题。

怀宁县劳动局顶招文件《关于自然减员补充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起草人江某全证实,这个文件是他亲自起草并经当时的劳动局长陈某签发的,并且陈芳林本人《补充招收自然减员职工子女登记审批表》劳动局审核一栏和职工介绍信都是他当年的笔迹。

江某全说,80年代的退休顶替工作与社会招工是两个不同的政策规定,退休顶替是父退子顶,一个萝卜一个坑,不受指标限制,故子女补充招工年龄适当放宽,当时只要子女年龄达到16虚岁和30周岁的未婚青年均可照顾顶替招收。而社会招工是受指标限制(文件规定需要考试),招工对象是16周岁至30周岁的未婚青年。

陈芳林最早的档案,现存于安徽省怀宁中学档案室的《怀宁县1982年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和现存于怀宁县石牌派出所保存的早期户籍登记表,载明她的出生年月是1967年12月。她的入党志愿书、年度考核表及其他各类档案材料等,记载的出生日期均与身份证上的实际出生日期(1967年12月31日)一致。

然而,安庆市公积金中心先后于2020年12月11日和19日两次召开认定陈芳林出生日期的党组会议,偏偏对陈芳林的最早档案《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只字不提。不但没有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保管她的中学档案,在向人社局申报她的退休手续时,还故意将她的中学档案和早期户籍档案隐瞒不报,而是将被他人填错的体检表作为她的最早档案申报退休时间

陈芳林参加工作时的怀宁县饮食服务公司人事股股长何某南、怀宁县商务局退休干部郝某周、人秘股工作人员叶某生、县劳动局当年起草招工文件的领导江某全、李某志等多人证实,顶替制度是当时国务院为照顾老弱病残残干部、职工的一项福利性政策,国务院(国发〔78〕104号)文第十条规定:城镇应届初中毕业生即可顶招,该文没有年龄限制。按照当地文件规定,“父母退子女顶”,当时只要子女年龄达到16虚岁,就可照顾顶替招收。

1967年12月31日出生的陈芳林,完全符合国务院政策及各级用工部门的顶替招工要求,不需要也不存在改动年龄问题,而公积金中心却用社会统招文件认定她顶招未满16周岁,属重复得利,必须提前退休。对此公积金中心又拿不出所谓“重复得利”的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

针对此事件的是非曲直对错,宾曰语云昨天(9月18日)咨询了国内一位知名的法律界权威人士、行政法专家。

宾曰语云:安庆市公积金中心昨天傍晚(17日中秋节),在网站投诉我了,说我的文章与事实严重不符,说是安庆市信访局已经依法出具了《信访复查意见书》,支持他们的决定。但是信访人却不知道这个事,信访人今天上午打电话问信访局,问她的《信访复查意见书》出来没有?信访局答复含含糊糊,一会儿说“答复意见出来了吧?”一会儿说:“没出来吧?”一会儿又说,“复查意见是昨晚(中秋节)加班搞的……”我就想问一下,这个程序上有没有问题?

行政法专家:按照常理来说,单位要做出一个决定,你不要告诉别人吗?你不按程序告知怎么能行呢?我们撇开一个事件来谈问题,就是说,公权对私权,一般是以告知为准,就是我告诉你,你接到了,这就叫送达和受理。反过来,私权对公权,一般采取的做法是以“提出”为准,比如我要进行复议,我得去邮局把要寄送的材料盖个邮戳,至于你三天五天收到,跟我没关系,我盖上邮戳就已经“提出”了。在这种情况下,你半夜整出个复查意见,说你已经答复了,答复是你自己行为,但你没有送给别人,就不等于是“做出”。法律上对于公权机关的“做出”,有它严格的要求,如果陈芳林今天上午才知道,她是怎么知道的?

宾曰语云:信访人得知安庆公积金已经拿到复查意见书,所以就打电话给信访局,询问是怎么回事?信访局告诉她,你也可以来拿复查意见书了。

行政法专家:打电话才知道那还不叫“做出”,法律上的“做出”是以接到为准,接到了才叫“做出”,这就跟我们讲见到行人要避让一样,是个最基本的常识。我举例子来说,你的决定我已经做出来了,甚至我告诉你我作出处罚,这个算不算“做出”,当然不算,“做出”是以她接到为准。法官如果要讲,你的判决我做出来了,你败诉。问那判决书呢,说“我过两天寄给你”,这算不算判决已经做出,当然不算!所以这个问题呢,撇开事件本身,他的“做出”应该这样去谈。至于他本身,是以什么为准,是以出生时间、身份证时间、档案时间,还是干部履历表时间,因为这方面早年比较混乱,对组织系列,一般是以第1次登记为主,也就是以档案年龄为准,但是对于普通老百姓,走的是法律系列,一般是以户口本或者是身份证为准。

宾曰语云:陈芳林的初中学籍、原始户籍档案,以及后来入党、年度考核表,所有的年龄都与身份证年龄一致,但退休的时候,不给她按身份证了,是按那个写错的体检表,体检表医生出了证言证明,说是单位经办人报的年龄。

行政法专家:这种情况比较多,这个我们不以对错为准,组织部门一般采取的都是以第1次登记为准或第1次核审。如果你真的发现有错,那肯定要改了,有错必纠,我记得合肥也好,和其他地方有打官司的时候,就突然问我,以身份证上为准还是以档案最早记录为准?我讲你是按什么系列走的,你要把这个系列搞明白。实际上来说呢,如果本着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甚至人家父母都来证明,当地出生婆都来证明,那个证明肯定就是真的。

宾曰语云:有个细节啊,它公积金中心跑去调查了,核查了她的最早户籍档案和初中学籍档案,这两份表记载的出生日期都是1967年,出生年月都是一致的。但是给她办退休手续时,他们把这两份最早最先档案给隐藏了,没有放进她的档案,也没有报给市人社局,就把那份医生错填的体检表作为最早档案报给市人社局了。后来她问过市人社局为什么不按她的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审核,人社局答复:我们只看你单位报送的档案,按档案里最早的那份表审核退休。公积金中心他们把她的最早档案隐藏没报。

行政法专家:那就是一个错误行为了。讲这个问题呢,第一是叫有错必纠,如果有错误并发现错误,应该来及时纠正。在可纠正的情况下,有时候可能会不太清晰怎么办,法律上还有一个原则叫有利于当事人。人家提供这个证明那个证明,哪个证明是对当事人有利而不是对他最不利的,就是第一在可信度相同的情况下,你对当事人来说有利,就本案来说,既然有最早的户籍档案和初中学籍档案,为什么你采证了这个对他不利的体检证明而其他两个证明不予采证,这就不叫有利于当事人了。既然有三个证明,两个证明对当事人有利,你不能讲我是做处理的,我就认为这种对你不利的就是一个结论,这就不是处理问题的原则,用同一种情况的证据情况下,以有利于当事人为准。我们那个叫法院来说呢,讲刑事犯罪,讲行政和民事都是这样的,刑事犯罪来说呢,这个手表值多少钱,人家讲如果作为一个赃物的话,那就是以市场价最低为准,而不是最高为准,也许有卖1000万的,但是现在的普遍市场价就200万,那你不能讲曾经卖过1000万的。这是我刚刚讲的一个有利原则。我就想呢,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我倒认为事件本身是他们自己的判断,但是他们有几个重大的瑕疵,一个你一开始讲的那个告知性,这个告知不是这样告的,告知应该以当事人知道为准。第二呢,对这个问题的认定问题,至于真的假的,你(主管部门)又不是当事人,真的假的来说呢,就是多份证据同样存在的情况下,还是以兼听则明,把所有的证据都要拿出来,同样情况下,以有利于当事人为原则,而不是说你想当然,你挑哪个证据就是哪个证据,对于法律上要给人家一个充分的理由。

宾曰语云:安庆信访局出具的信访复查意见书,是要先告知信访人,还是先告知被信访人?

行政法专家:假如是这个人去信访的,做出的信访结论就必须告诉这个人,谁去提出信访,你必须要给这个人答复。比如她要告公积金中心,那么这个信访局呢,首先他必须告诉信访人,你的结论我们已经做出来了。如果他做的这个结论对你不利,他也必须告诉你。

宾曰语云:昨天公积金中心对外宣布信访复查结果了,而信访人一点不知情,所以今天上午信访人打电话给信访局领导,索要信访复查意见书,该领导对信访意见书是否成文,回答含含糊糊,一会复查意见出来了,一会说没出来,之后挂断电话,不再接信访人电话。半个小时之后,信访人接到信访局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她现在可以到信访局去拿复查意见书了。信访人说在外地过节,让他们寄给她。这个从程序上来说,信访局做的对不对呢?

行政法专家:这个是程序问题。她是来信访的,这里面还有隐含这个问题,但是你注意到这个,实质上她去信访这个问题,公积金不是要公开,它要公开会是以申请的公开,而不是以职权去公开。如果它在一定的渠道,这个结论还没出来让外界都知道了,然后呢,你信访人自己都不知。再者来说,人家信访人说是我信访的事,我不要你公开,你凭什么擅自主张用职权散布信访答复我的事情?用开玩笑的一句话或者调侃的一句话,你不是告知我去拿吗,我过10天以后再去拿,那我什么时候接到的?10天以后我才知道,是这个意思。你都没告诉我,你说我们做出来了,做出在法律上是以当事人的受领为准,就是接到、签字为准。

宾曰语云:现在是公积金中心昨天提前告知了第三方,他向微信平台举报,他说我写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还说安庆市信访局已经出具信访复查意见书,维持他们公积金中心的决定,他把这个东西都发给人家了,文字性的。

行政法专家:那恰恰说明他心虚,用不规范的这种做法来掩盖其不作为,他肯定掩盖了一些东西,如果这个事情,你比如说,我们的结论,就开玩笑讲,我们的结论是什么,法律上得结论,因为他公权机关得结论,要求依法办事,法律上得结论是这么得的,事实、程序、推理,得出结论。你这是个基本事实,我按照一个基本的操作程序,比如征求双方意见,双方陈述申辩,理由,证据,然后推理,你得出这个结论,无论是张三做还是李四做,法官做或者律师做,都应该是这个结论,而不是说,我做的,我就这个结论,我做的,你不服你告去,那不叫法律结论,那就是霸道。什么叫霸道?这是我做的,不服你告去!为什么会是这个结论呢,他不给你理由,实质上法律来说,叫事实、程序、推理,推理主要是给你理由。理由大于结论,而不是说这是我做的,你什么理由给人家做的?那么他们就违反了这一些最基本的这个东西。

宾曰语云:如果要是追究起来,安庆公积金中心和信访局有什么责任?

行政法专家:就是工作不规范,无视当事人权利,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做(文/宾语)(宾曰语云微信公众号:lzkj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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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宾曰语云  ID号:lzkj328

编辑|夏荷 

审稿|宾语

出品 | 宾曰语云  ID号:lzkj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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