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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建议稿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成为基本原则,法律渊源包括习惯

2015-05-14 汪榆淼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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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下称“建议稿”)自4月20日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发布以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国民商法律网编辑逐条梳理建议稿内容,与既有民商事立法对比,于即日起,在微信平台发布特别策划“聚焦建议稿”系列,每天关注一至两章内容,希望为您展示建议稿的全部细节。
若您有任何修改意见,欢迎向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秘书处反馈。反馈方式及下载建议稿全文,请点击本页左下角的“阅读原文”获取,或直接登录中国民商法律网首页头条获取。让我们一起为中国民法典的诞生贡献力量!

本次推送特约编辑:汪榆淼 本文系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作品,欢迎分享,媒体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www.civillaw.com.cn”。

编辑:李欣南

图片:师文、李欣南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1本节亮点


更为细致地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删去了等价有偿原则,增加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


2法条对比




3亮点解析


  1. 更具人文关怀。立法目的更加强调对于人的尊重和保护,突出强调了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的全面发展;在调整对象上,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将系统影响民法典的篇章结构。

  2. 更加明确地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建议稿详尽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平等原则。相较于《民法通则》第四条,建议稿以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3. 建议稿在基本原则项下删去了等价有偿原则。

  4. 增加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引起关注,建议稿参考了《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将这些法律中涉及民事主体义务的内容吸纳进民法典(总则)中,并且突破性地将之规定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1亮点解析


明确了民法的法律渊源范围,增加规定了法院不得拒绝裁判原则。


2法条对比




3亮点解析


  1. 明确列举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且限定在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与习惯内,排除了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学理。

  2. 建议稿参考《法国民法典》第4条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

3. 在《立法法》等其他法律就法律适用问题已有较为详尽规定的情况下,建议稿择要规定了其中的一些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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